如果周圍空氣溫度不穩(wěn)定,可在相同的環(huán)境條件下,取一個相同的外殼的表面溫度作為試驗時的環(huán)境溫度。銀川配電房主回路試驗,應在預定的安裝和使用條件下對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主回路進行試驗以驗證其承受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和額定峰值耐受電流的能力,即應將主回路同所有影響其性能或改變短路電流的附屬元件一起裝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內(nèi)進行試驗對這些試驗,銀川配電房認為到輔助裝置(例如電壓互感器、輔助變壓器、避雷器、脈沖電容器、電壓檢測裝置和類似裝置)的短連接線不是主回路的部分。
對開關裝置試操作50次、對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抽出各25次的試操作。銀川配電房進行試驗時,只應施加正常的操作力,不允許對開關裝置、可移開部件及10~35kV配電柜知識及招因為不可能覆蓋開關裝置所有可能的布置和設計,應按照下述試驗程序,根據(jù)開關裝置的具體特征和位置來準確地確定試驗組合說應在開關裝置其中一個隔室中完成整個關合和開斷電流試驗系列。銀川配電房如果其他隔室的結構類似,且用于該隔室的開關裝置完全相同,則上述試驗對這些隔室也有效。
聯(lián)鎖,聯(lián)鎖裝置應處于防止開關裝置操作和可移開部件插入或抽出的位置。銀川配電房對開關裝置試操作50次、對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抽出各25次的試操作。進行試驗時,只應施加正常的操作力,不允許對開關裝置、可移開部件及聯(lián)鎖裝置進行調(diào)整。對手力操動裝置,應使用正常的操作手柄進行試驗。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則認為聯(lián)鎖通過了試驗:開關裝置不能被操作。銀川配電房可移開部件的插入與抽出完全被阻止;開關裝置、可移開部件及聯(lián)鎖裝置工作情況良好,并且試驗前后操作力基本相同。
通過試驗的判據(jù),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銀川配電房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銀川配電房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xiàn)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shù)最多達到25次。
如果某個隔室設計采用多種類型或設計的開關裝置時,對每一種情況都應按照上述項a)以及適用時的項b)中的要求進行全部試驗。銀川配電房機械操作和機械特性測量試驗,開關裝置和可移開部件,開關裝置及可抽出部件應按相關的技術要求操作50次,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移開各25次,以驗證其操作性能良好。如果可抽出或可移開部件要用作隔離開關,則試驗應符合GB19852004的規(guī)定。銀川配電房對分體式開關裝置(例如斷路器、負荷開關、隔離開關、接地開關等),機械操作試驗的操作次數(shù)和合格判據(jù)按該開關裝置技術條件和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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