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試驗的判據(jù),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杭州控制柜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杭州控制柜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xiàn)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shù)最多達到25次。
如果裝有限流熔斷器,應按其規(guī)定的最大額定電流值裝設熔體試驗后,外殼內(nèi)部的元件和導體,不應出現(xiàn)任何影響主回路良好運行的變形和損壞。杭州控制柜接地回路試驗,應對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接地導體、接地連接和接地裝置進行試驗來驗證其耐受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的能力。即它們應同有可能影響其性能或改變短路電流的所有附屬元件一起裝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上進行試驗。杭州控制柜接地裝置的短時耐受電流試驗應進行額定相數(shù)的試驗。
如果某個隔室設計采用多種類型或設計的開關裝置時,對每一種情況都應按照上述項a)以及適用時的項b)中的要求進行全部試驗。杭州控制柜機械操作和機械特性測量試驗,開關裝置和可移開部件,開關裝置及可抽出部件應按相關的技術要求操作50次,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移開各25次,以驗證其操作性能良好。如果可抽出或可移開部件要用作隔離開關,則試驗應符合GB19852004的規(guī)定。杭州控制柜對分體式開關裝置(例如斷路器、負荷開關、隔離開關、接地開關等),機械操作試驗的操作次數(shù)和合格判據(jù)按該開關裝置技術條件和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
限流裝置通過煙火信號把電流轉換到限流熔斷器,在評估采用這些限流裝置的設計時,必須考慮該裝置的使用效果。杭州控制柜所有可能在試驗的預期持續(xù)時間結束之前自動使回路脫扣的裝置(如保護繼電器),在試驗期間不應動作。如果隔室和功能單元配有通過其他方法(例如,把電流切換到金屬短接回路)限制電弧持續(xù)時間的裝置,則這些裝置在試驗期間不應動作,除非要對它們進行試驗。杭州控制柜在這種情況下,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隔室可以在該裝置工作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但是,應按照電弧的實際持續(xù)時間考核該隔室。
試驗電流的持續(xù)時間應為主回路的額定短路持續(xù)時間。杭州控制柜本試驗包括在外殼或元件內(nèi)的空氣或其他絕緣流體(液體或氣體)中出現(xiàn)故障導致電弧的情況,該元件的外殼在門或蓋板處于正常運行條件要求的位置時成為外殼的一部分。試驗程序也包括這樣的特定情況:故障發(fā)生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現(xiàn)場安裝所用的固體絕緣件中,該固體絕緣不包括經(jīng)過型式試驗的預裝絕緣件。杭州控制柜只要最初的試驗更嚴酷且在下述方面能夠認為和已經(jīng)過試驗的那臺類似,則某個具體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功能單元的試驗結果的有效性可以推廣到另一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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