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后,隔室可能變形,但不應破裂。注:由于有壓力釋放裝置或在隔室壁上有專門的壓力釋放區(qū)域,隔室可能耐受不到3倍的設計壓力。甘肅動力柜沒有壓力釋放裝置的充氣隔室的壓力耐受試驗充氣隔室的每種設計都應按下述程序承受壓力試驗:應升高相對壓力到隔室設計壓力的3倍并持續(xù)1min。試驗后,隔室可能變形,但不應破裂。充氣隔室的氣體狀態(tài)測量試驗,應測量充氣隔室的氣體狀態(tài),并符合其相關(guān)標準和制造廠的技術(shù)要求。甘肅動力柜非金屬隔板和活門的試驗,本規(guī)定僅適用于用于防止(直接或間接)接觸帶電部件的隔板和活門。
機械特性測量試驗,主回路和接地回路中所裝的開關(guān)裝置在規(guī)定的操作條件下的機械特性應符合開關(guān)裝置各自技術(shù)條件的要求。甘肅動力柜充氣隔室的壓力耐受試驗和氣體狀態(tài)測量,具有壓力釋放裝置的充氣隔室的壓力耐受試驗充氣隔室的每種設計應按下述程序承受壓力試驗應將相對壓力升高到設計壓力的1.3倍并保持1min。壓力釋放裝置不應動作。然后將壓力升高到設計壓力的3倍。甘肅動力柜低于此壓力時,壓力釋放裝置可能動作,只要符合制造廠的設計,這是可以接受的。此打開壓力釋放裝置的壓力應記錄在型式試驗報告中。
通過試驗的判據(jù),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甘肅動力柜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guān)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甘肅動力柜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xiàn)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shù)最多達到25次。
通過框架、蓋板、門、隔板或其他構(gòu)件間的電氣連續(xù)性確保功能單元內(nèi)部相互之間的接地連接(例如:通過螺釘或焊接方法固定)。甘肅動力柜高電壓隔室的門應采用適當?shù)姆椒ㄟB接到框架。接地裝置的接地,當接地連接必須承受全部的三相短路電流值(如短路連接用于接地裝置情況下)時,這些連接應選用相應的尺寸。甘肅動力柜可抽出部件和可移開部件的接地,可抽出部件應接地的金屬部分在試驗位置和隔離位置以及所有的中間位置時均應保持接地。在所有位置,接地連接的載流能力不應小于對外殼的要求值。
回路的絕緣試驗,按規(guī)定,并做如下補充工頻電壓試驗按規(guī)定進行。甘肅動力柜試驗時,應依次將主回路每一相的導體與試驗電源的高壓端連接,同時,其他各相導體接地,并保證主回路的連通(例如,通過合上開關(guān)裝置或其他方法)。對于充氣隔室,試驗應在充以額定充入壓力(或密度)的絕緣氣體下進行。主回路電阻的測量。甘肅動力柜本試驗根據(jù)制造廠和用戶間的協(xié)議進行,試驗時應測量主回路每一相的直流壓降或電阻,且測量條件應盡可能與相應的型式試驗的條件一致。
應注意到下屬可能的情況,即在開關(guān)裝置處于分閘位置或可移開部件處于隔離位置、移開位置、試驗位置或接地位置時,可能引起更為不利的電件下重復進行。甘肅動力柜當可移開部件處于隔離位置、試本身不進行這些耐壓試驗對這些試驗,例如電流互感器、電纜終端和置應按正常工作情況裝設。如果不能確定最不利的方式重復試驗為了檢驗是否符合本標準5.102.4和5.103操作和維護時可能觸及的絕緣材料的觀察窗、絕緣叫面,在其絕緣強度最不利的位置覆蓋一塊接地的圓積盡可能大些,但不超過100cm2,甘肅動力柜當不能確定何處應在幾個不同的位置重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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