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充流體隔室進行試驗時,若試驗套管不是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一部分,則不考慮試驗套管上出現的閃絡。試驗電壓的施加和試驗條件,GBT11022-1999的6.2.5不適用。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由于設計方案種類很多,要對主回路試驗的,但原則上應包括下列試驗:對地和相間,試驗電壓值按規(guī)定。主回路的每相高壓接線端連接。主回路的其他導體和輔助回邱連,并與試驗電源的接地端子相連接。如果各相導體是分離的,那么,僅進行對地試驗。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應在所有的開關裝置(接地開關除外)處于開部件處于工作位置的條件下進行絕緣試驗。
通過試驗的判據,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最多達到25次。
且應采取措施以防主開關裝置意外分閘,例如:通過斷開脫扣回路或阻塞機械脫扣。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除接地開關外,也可能是隔離開關處于接地位置如果有非機械聯鎖,則設計應使得在沒有輔助電源時不會出現不適宜情況。但是,對于緊急控制,制造廠可給出沒有聯鎖設施、手動操作的其他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制造廠應明確地指明該設施,并規(guī)定操作程序。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絕緣試驗時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狀態(tài),按規(guī)定,并做如下補充對用流體(液體和氣體)絕緣的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進行絕緣試驗時制造廠規(guī)定的絕緣流體應充至其最低功能水平。
應注意到下屬可能的情況,即在開關裝置處于分閘位置或可移開部件處于隔離位置、移開位置、試驗位置或接地位置時,可能引起更為不利的電件下重復進行。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當可移開部件處于隔離位置、試本身不進行這些耐壓試驗對這些試驗,例如電流互感器、電纜終端和置應按正常工作情況裝設。如果不能確定最不利的方式重復試驗為了檢驗是否符合本標準5.102.4和5.103操作和維護時可能觸及的絕緣材料的觀察窗、絕緣叫面,在其絕緣強度最不利的位置覆蓋一塊接地的圓積盡可能大些,但不超過100cm2,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當不能確定何處應在幾個不同的位置重復進行。
如果裝有限流熔斷器,應按其規(guī)定的最大額定電流值裝設熔體試驗后,外殼內部的元件和導體,不應出現任何影響主回路良好運行的變形和損壞。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接地回路試驗,應對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接地導體、接地連接和接地裝置進行試驗來驗證其耐受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的能力。即它們應同有可能影響其性能或改變短路電流的所有附屬元件一起裝在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上進行試驗。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接地裝置的短時耐受電流試驗應進行額定相數的試驗。
對開關裝置試操作50次、對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抽出各25次的試操作。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進行試驗時,只應施加正常的操作力,不允許對開關裝置、可移開部件及10~35kV配電柜知識及招因為不可能覆蓋開關裝置所有可能的布置和設計,應按照下述試驗程序,根據開關裝置的具體特征和位置來準確地確定試驗組合說應在開關裝置其中一個隔室中完成整個關合和開斷電流試驗系列。烏魯木齊低壓配電柜如果其他隔室的結構類似,且用于該隔室的開關裝置完全相同,則上述試驗對這些隔室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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