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個隔室設計采用多種類型或設計的開關裝置時,對每一種情況都應按照上述項a)以及適用時的項b)中的要求進行全部試驗。鄭州工程燈具機械操作和機械特性測量試驗,開關裝置和可移開部件,開關裝置及可抽出部件應按相關的技術要求操作50次,可移開部件應插入和移開各25次,以驗證其操作性能良好。如果可抽出或可移開部件要用作隔離開關,則試驗應符合GB19852004的規(guī)定。鄭州工程燈具對分體式開關裝置(例如斷路器、負荷開關、隔離開關、接地開關等),機械操作試驗的操作次數(shù)和合格判據(jù)按該開關裝置技術條件和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
通過試驗的判據(jù),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鄭州工程燈具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鄭州工程燈具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xiàn)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shù)最多達到25次。
為了驗證接地裝置和接地點之間連接回路的性能,需要進一步進行單相試驗當有可移開接地裝置時,應在接地故障條件下,對固定部分與可移開部件之間的接地連接進行試驗。鄭州工程燈具其接地故障電流應在固定部分的接地導體和可移開部件的接地點之間流過。如果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中的接地裝置能在除正常工作位置外的另一位置進行操作,例如,在雙母線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中,試驗還應在另一位置進行。鄭州工程燈具試驗后,允許接地導體、接地連接或接地裝置有某些變形或損壞,但必須維持接地回路的連續(xù)性。
如果隔室結構不相似但采用完全相同的開關裝置,則應根據(jù)相關標準的要求,鄭州工程燈具在其他每一個隔室中重復進行下述試驗/試驗方式:GB19842003的試驗方式T100s、T100a和臨界電流試驗(如果有),適用時,應考慮該標準6.103.4對試驗連接布置的要求;GB1985-2004的E1級或E2級短路關合操作(適用時);GB38042004的試驗方式1,10次CO操作根據(jù)E1級、E2級或E3級,進行試驗方式5,除非該負荷開關沒有額定短路關合能力(適用時)。鄭州工程燈具GB16926-1997的試驗方式TDC、 TDIWmax和 TDItransfer;按照GB/T148082001的6.106對SCPD進行的配合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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